治理中小学在职教师有偿补课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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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教〔2017〕17

 

 

 

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兴化市在职教师有偿补课

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和《治理中小学在职教师有偿补课暂行规定(修订稿)》的通知

 

各中小学校、幼儿园:

现将《兴化市在职教师有偿补课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和《治理中小学在职教师有偿补课暂行规定(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兴化市在职教师有偿补课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2.市教育局在职教师有偿补课专项治理工作网格管理一览表

     3.治理中小学在职教师有偿补课暂行规定(修订稿)

  兴化市教育局

                              2017年2月23日

  兴化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7年2月23日印发

附件3:

 

治理中小学在职教师有偿补课暂行规定

(修订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规范中小学教师从教行为,纠正教育行业不正之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人社部、监察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教师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中小学教师为本市范围内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以及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在职教师(含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有偿补课是指教师以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为对象,以学科教学为内容的课外辅导、补习、受托代管(包括提供食宿)并获取经济利益的有偿服务行为。在职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即视为从事有偿补课:

1.利用放学后、晚上、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寒暑假,在校内、本人住房或租借房屋及学生家中等场所给学生补课并从中获取报酬;

2.违规在民办社会培训机构兼课、辅导并从中获取报酬;

3.教师及直系亲属为本校学生提供家庭寄宿式辅导并从中获取报酬;

4.相互介绍或提供补课生源、为其他教师(含直系亲属退休教师)或民办社会培训机构介绍补课生源;

5.利用职务之便明示或暗示学生参加有偿补课的。

第四条 学校与教师签订《拒绝有偿补课承诺书》,明确违约责任和处理规定,对教师家庭住址、任教情况、联系方式等实行登记备案制度,保持动态更新;教师对其亲友子女及留守学生进行阳光辅导、补习每学期总数不超过3人(寒暑假总数不超过5人),接受亲友子女及留守学生住宿每学期总数不超过2人。对学生进行阳光辅导和接受学生住宿,需由教师事先向学校报告,经学校登记、审核、公示,教师本人及学生家长与学校签订安全责任书。

第五条 凡学校或教育局查实认定为从事有偿补课的教师,年度师德考核不合格,退出违规所得,依据《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等相应处分。此外,根据情节轻重,分别或合并作出如下处理:

1.对当事人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其书面检查;

2.调整工作岗位,扣发6个月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岗位津贴,学期奖励性绩效工资全部扣发,三年内不得担任班主任、不得参加各类评优评先、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不得聘任高一级岗位;

3.调离原学校,在全市学校范围内重新安排岗位。

教师有整班集体有偿补课、强制学生补课、打广告推销补课、“课内不讲课外讲”等行为的,依照前款从重处理;教师不执行备案制度,拒不配合调查的,视情节轻重参照前款进行处理。

第六条 已经被查处过的教师再次被查实有偿补课的,附加实行廉洁从教保证金制度。教师向教育局专户缴纳10000—50000元廉洁从教保证金,在教育局和学校三年之内组织的回访中,如不再发生有偿补课行为,廉洁从教保证金全额退还教师本人,否则全部上缴指定财政专户,并依照规定第五条从重处理。

第七条 教师从事有偿补课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依法赔偿受害学生的损失,并追究相关责任;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党员教师参与有偿补课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先给予党纪处分,再按本规定第五条处理;学校中层以上干部参与有偿补课的,先免职再按规定第五条处理;兴化市级及以上优秀教师、骨干教师等参与有偿补课的,除按规定第五条处理外,按批准权限报请相关部门取消其相应称号及待遇;见习期未满的新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取消聘用资格。民办学校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参照本规定执行、报教育局备案。

第九条 市委教育工委、市教育纪工委对学校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全程监督。因学校主体责任不到位,查实有一起教师严重违规行为的,校长、分管副校长停职检查,查实两起以上教师严重违规行为的,免除校长、分管副校长职务。

第十条 市教育局聘请社区、媒体观察员,设立有偿补课投诉和举报电话,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投诉举报电话:83242820,举报邮箱:xh83242820@163.com。同时,学校也须聘请相关社区人员作为监督员,并公布本校的投诉举报电话和举报邮箱。教育局对实名举报教师从事有偿补课、所反映情况符合事实并能第一时间提供有效证据的,每件奖励举报人员3000元。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兴化市教育局负责解释。各校依据本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正式发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制定的《治理中小学在职教师有偿补课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2017年3月2日 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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