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教职工请销假制度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教职工请销假制度的通知
各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秩序,杜绝部分学校管理松散,教职工随意请假,小病大养,长期请假待遇不减等不规范现象。现将《市教育局关于转发<关于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待遇的通知>的通知》(兴教人[2016]11号)再次发至各校。希各校组织本校教职工认真学习有关文件和规定,进一步规范人员管理,严格落实教职工请销假制度。
附:市教育局关于转发《关于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待遇的通知》的通知
兴化市教育局
2021年3月2 日
附:
市教育局关于转发《关于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待遇的通知》的通知
兴教人[2016]11号
各中小学校、幼儿园: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管理,确保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正常运行,切实维护学校和教职工合法权益,规范教职工病假期间工资待遇,根据《关于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待遇的通知》(兴人社发[2016]142号)精神,现将有关规定明确如下:
一、病假请假权限及审批要求
1.教职工请病假1天(含)以上必须书面向单位提出申请;请病假10天(含)以内的,由单位负责人审批;10天以上6个月以内的由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报市教育局人事科备案。因特殊情况,如患急症一时无法提供证明材料的,原则上在7天内补齐证明材料。
2.长期病假人员(指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确认丧失劳动能力的和全年连续病假在6个月以上的人员),由单位审核,报教育局人事科批准。
3.对医疗机构认为不能重新上岗的人员,按照苏人通[1998]130号文件精神执行。
4.凡因病需请假的教职工,需提供原始病历和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出具的病休证明(其中7天以上的,需县级及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以及检验单和诊断证明或入院证明、病历和医疗发票等有关医疗资料复印件和原件交学校查验,经同意后方可休病假。
二、病假待遇规定
1.教职工病假期间工资待遇按下表发放:
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教龄津贴) |
基础性绩效工资 |
奖励性 绩效工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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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 津贴 |
生活 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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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2个月(含)内全额发放 |
全年累计病假满一个月以上的,第二个月起按月扣发10%。长期病假人员(六个月)不发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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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2至6个月(含)工作9年(含)以内按90%发放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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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至6个月(含)工作10年(含)以上全额发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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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超6月按以下发放(工作年限不含学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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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年 |
×70% |
×70% |
×100% |
|
10-19年 |
×80% |
×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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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以上 |
×90% |
×90% |
2.当年度病假累计超过三个月的,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累计超过半年的,不参加本年度考核。
3.教职工病假在累计6个月以内的期间可计工作年限,累计超过6个月的期间不计工作年限,复工前后工龄合并计算。在见习期(试用期)间的大中专毕业生的病假期间,不计算在见习期内,并按苏人通[1998]130号文件精神执行。
三、其他规定
1.病假1个月以上的职工病愈要求恢复工作的,本人应提交书面申请,并附原治疗医院复工诊断有效证明,经单位同意后,方可复工。复工后旧病复发,或另患其他疾病需继续休养的,病假时间可重新计算;如果患病本来就没有好,上班几天后又请病假,则应将复工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2.关于产假、婚、丧假时间和待遇,按现行国家政策规定执行。超出国家规定期限的,按事假处理。
3.关于事假、旷工及其他事项的,按《关于印发<兴化市教职工请假、考勤暂行规定>的通知》(兴人[2007]62号)文件精神执行。
本《通知》自颁发之日起实施,原有规定若与本《通知》不相一致,则以本《通知》为准。如国家和省、市有关部门出台新的规定,按照新规定执行。
附件:1. 关于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
资待遇的通知(兴人社发[2016]142号)
2. 关于印发《兴化市教职工请假、考勤暂行规
定》的通知(兴人[2007]62号)“事假”内
容摘要
3. 关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待遇的
通知(苏人通[1998]130号)
4.教职工请销假表单
兴化市教育局
2016年11月1日
兴化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6年11月1日印发 |
附件1:
兴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兴人社发[2016]142号
关于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病假期间工资待遇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兴达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根据原江苏省人事厅《关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待遇的通知》(苏人通[1998]130号)精神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现行工资结构,现对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暂作如下规定:
一、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待遇
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公务员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机关工人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下同)及规范后津贴补贴(包括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特岗津贴,下同)全额发放。
2.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工作性津贴、特岗津贴按90%计发,生活性补贴全额发放;工作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基本工资及规范后津贴补贴全额发放。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工作性津贴、特岗津贴按70%计发,生活补贴全额发放;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基本工资、工作性津贴、特岗津贴按80%计发,生活性补贴全额发放;工作年限满20年及其以上的,基本工资、工作性津贴、特岗津贴按90%计发,生活性补贴全额发放。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待遇
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下同)、基础性绩效工资(包括岗位津贴、生活补贴,下同)全额发放。
2.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岗位津贴(含中小学教师的教龄津贴、护士的护龄津贴和其他人员的特岗位津贴,下同)按90%计发,生活补贴全额发放;工作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岗位津贴按70%计发,生活补贴全额发放;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基本工资、岗位津贴按80%计发,生活补贴全额发放;工作年限满20年及其以上的,基本工资、岗位津贴按90%计发,生活补贴全额发放。
4.上述人员病假期间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由单位根据内部分配制度自主确定。
三、其他相关规定
1.患癌症、精神病的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原则上予以照顾,具体由单位根据病情及家庭困难情况提出意见报主管部门同意后执行。
2.机关事业单位中新参加工作人员(包括试用期、见习期、学徒期、熟练期)的病假工资,以试用期、见习期、学徒期、熟练期的工资标准及工作性津贴或岗位津贴为基数,分别按第一、二项规定计发。
3.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从事有偿收入活动的,停发其病假期间的全部工资。
4.工作人员病假应出具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疾病诊断证明和病休证明,履行请假手续后,方可按本规定享受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病假2个月以内的,由所在单位批准。病假超过2个月的,应报主管部门批准。
5.其他问题仍按原江苏省人事厅《关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待遇的通知》(苏人通[1998]130号)规定执行。
6.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兴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9月22日
兴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6年9月22日印发 |
附件2:
兴化市人事局、兴化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兴化市教职工请假、考勤暂行规定>的通知》(兴人[2007]62号)文件“事假”部分内容摘要:
休假相关规定(二)事假:
1.事假须提交本人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没有提交申请的视同旷职)。
2.事假待遇
事假7天以内,按校内绩效工资考核方案执行;7天及其以上扣除当月全部考核工资。
全年累计事假超过一个月,不足六月者,从累计满一个月后开始计算,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按60%发放,绩效工资全部停发;全年累计事假达六个月(含六个月,即180天)及其以上者,其超过天数停发全部工资。
附件3:
江苏省人事厅文件
苏人通(1998)130号
关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待遇的通知
各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199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由于工资构成发生了很大变化,使机关、事业单位在处理工作人员病假待遇的问题上不便掌握。现根据国家现有政策及我省实际状况,对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关执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及我省地方性补偿工资全额发放。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职岗津贴(包括公安干警的警衔津贴,特岗津贴,下同)三项之和按90%计发,其他各项(含基础津贴)全额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以上的,基本工资及我省地方性补偿工作资全额发放。
3、病假超过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职务工资、级别工资、职岗津贴三项之和的70%计发,其他各项全额发放;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职岗津贴三项之和按80%计发,其他各项全额发放;工作年限满二十年及其以上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职岗津贴三项之和按90%计发,其他各项全额发放。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及我省地方性补偿工资全额发放。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中的固定工资部分(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职务为职务工资、技术工人为技术等级工资、普通工人为等级工资、运动员为体育基础津贴、机关技术工人为岗位和技术等级工资、普通工人为岗位工资,下同)、职岗津贴(含中小学教师的教龄津贴、护士的护龄津贴,下同)按90%计发,活工资部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构成中的津贴、机关工人工资构成中的奖金,下同)按90%以下的比例计发;工作满十年及其以上的,基本工资及我省地方性补偿工资全额发放。
3、病假超过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及职岗津贴按70%计发,活工资部分按70%以下比例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及职岗津贴按80%计发,活工资部分按80%以下比例计发;工作年限满二十年及其以上的,固定工资部分及职岗津贴按90%计发,活工资部分按90%以下的比例计发。
4、上述人员病假期间活工资部分具体发放比例,由所在单位在上述规定比例内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分配方案。
三、机关、事业单位中新参加工作人员(包括试用期、见习期、学徒期、熟练期)的病假工资,以试用期、见习期、学徒期、熟练期的工资标准及职岗津贴为基数,分别按(一)、(二)项规定计发。
四、全省机关、事业单位中如设有辅助性补偿工资项目(如节约编制、岗位责任、全年目标完成情况等工资性待遇)的地区或单位,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三个月的,取消其当年的辅助性补偿工资。
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获得由人事部与国务院工作部门联合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和获得国家、省授予的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省级劳模,仍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凡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
六、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待遇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七、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从事有偿收入活动的,停发其病假期间的全部工资。
八、工作人员病假应出具合同医院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按本规定享受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九、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凡本《通知》未涉及的内容仍按国家及我省的原有规定执行;今后国家如有新政策出台,则以国家文件为准。
江苏省人事厅
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件4:教职工请销假表单
教职工请假申请表
单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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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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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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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类别 |
病假□事假□产假□婚假□丧假□(请在对应方框内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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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时间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计 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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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事由 |
本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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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
是否有附件,若有,请附后 |
有□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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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 意 见 |
(盖章)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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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需报 教育局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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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 意 见 |
(盖章)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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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处理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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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表学校留档,准假单教职工留存,同一次请假编号自申请表至销假单一致
教职工准假单
同志,你的请假申请表(编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之间请假,共计(大写) 天。务请你于 年 月 日当天(上午/下午)到岗上班。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教职工销假单
单 位 |
|
姓名 |
|
编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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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类别 |
病假□事假□产假□婚假□丧假□(请在对应方框内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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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由 |
本人将于 年 月 日(上午/下午)时恢复上班,请予销假!本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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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
是否有附件,若有,请附后 |
有□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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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意见 |
(盖章)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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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需报教育局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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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销假单
同志,你的销假申请表(编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自 年 月 日(上午/下午)时到岗上班。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